丧失抚养权的情形

时间:2024-02-27 23:19:04
丧失抚养权的情形

丧失抚养权的情形

丧失抚养权的情形,在现代社会中,有不少的夫妻会因感情不和而选择了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双方是需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抚养孩子,下面是丧失抚养权的情形。

  丧失抚养权的情形1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丧失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是比较多的,如抚养人虐待子女、患有重病不能抚养子女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想要变更抚养权,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1、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两种形式。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2、关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诉讼和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 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丧失抚养权的情形2

一、离婚抚养权确定原则,离婚子女抚养权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1.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1.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争取

1、充分利用法律关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的法律规定,来争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2、向法院证明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3、提供证据证明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习惯或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4、提供证据证明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与成长的其他情形,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5、提供证据证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则在抚养权判决时应当征求子女个人的意见。)

6、再婚夫妻,提供证据证明男方有其他子女,而女方无其他子女;

7、争取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

  丧失抚养权的情形3

父母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1、哺乳期孩子

哺乳期的孩子,父母离婚后的将由母亲抚养。那么哺乳期后的孩子应该由谁抚养?首先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走司法途径。更具人民法院判决。

2、两周岁以下孩子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会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况时,孩子可以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病久治不愈的传染病、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孩子的、无法共同生过的

(2)有抚养权的母亲,但是却不履行、不尽抚养义务的母亲,父亲一方可以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

(3)其他原因、突发原因等孩子无法再和母亲生活的,可以随父亲生活。

3、协议后的孩子

经父母双方协议后的两周岁以下孩子随父亲生活,并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允。

4、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做了绝育手术的、丧失生育功能的一方。

(2)孩子随其生活的较长久的,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的。

(3)没有其他的孩子,而另一边却还有孩子的。

(4)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传染病,不利于孩子心身健康成长,不能和孩子一起生活的。

5、跟随家里老人生活的孩子

跟随家里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的孩子,可以根据生活的时间长短,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孩子的条件,这一方优先考虑。

6、十周岁以上的孩子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不管是随母生活还是随父生活,都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在双方都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协商轮流扶养孩子,可以准许。

7、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以进行变更,综合以上说明的事例情况,按照事情的原委进行孩子抚养权变更,可以协商变更,法院也可根据实际事实进行孩子抚养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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