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轻微骨折索赔技巧

时间:2024-02-27 23:47:09
车祸轻微骨折索赔技巧

车祸轻微骨折索赔技巧

车祸轻微骨折索赔技巧,一般情况下,轻微骨裂属于伤情较轻。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由车主保险公司赔付,其它误工费,补偿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确定。下面来看看车祸轻微骨折索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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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轻微骨折,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就其损失情况根据双方责任比例以及自己的损失数额进行索赔。

保险理赔的程序是:

1、立案查勘。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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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骨折,受害人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下,进行调解索要相应的赔偿。如果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下,也不能解决赔偿问题,那么受害人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骨折,不属于伤残等级的骨折,肇事者需要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住宿费等费用。而如果造成的骨折是达到了伤残等级的标准,则在上述赔偿的基础上再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费用。

一般的骨折并不算为伤残,毕竟骨折也分轻重,严重的程度也不同,主要还是以鉴定结果为准。应当在治疗结束后,进行伤残鉴定,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来鉴定是否属于伤残。

车祸导致的轻微骨折,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的损失来确定,根据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1、医疗费:根据受害人所在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法医进行鉴定。

2、如果受害人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则按照受害人因此次事故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拿出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话,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产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以实际的票据为证。

4、护理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综合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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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脚轻微骨折怎么赔偿

对于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有以下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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